劳动争议我于94年3月1日进入大连某公司,公司由于搬迁到沈阳。我于07年3月1日也一同随着来沈阳工作。之前大连合同到07年2月28日终止。公司与我们签定搬迁协议。08年1月1日签定合同时,没有与我们签定无固定合同,只签定一年合同。到08年12月31日结束。今天接到公司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请问:公司是否违反劳动法?我应该享受哪些补偿?谢谢各位高手!拜托!
合同终止,只给年一年的补偿即一个月的工资匿名公司已经提前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在月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公司要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才能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匿名可是公司没有给经济补偿。仲裁的话会赢吗?上述情况是属于连续工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