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起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责任认定是否合法?事故基本事实:6月6日晚21时35分,在河南省某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由北向南同向行驶的二车首尾相撞,一车侧翻在超车道前车半拖挂左边防护栏处,造成一死三伤、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是一起因机械故障导致制动失灵引发的交通事故,三车驾驶员不承担责任,其依据是交警委托当地一运输公司工程师对事故最后一辆车的目测鉴定,结论是该车贮气筒至制动总泵管路连接制动总泵进气管有1/2自然磨损,管路脱落,导致全车制动失灵。据此,受害方将生产厂家告上法庭。厂方应诉后,通过受理法院调阅“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对事故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与交通事故发生现场勘查笔录、对当事人询问笔录的事实不符。其理由是:一、现场图标明,首尾相撞两车在行车道,另一辆车在超车道,侧翻在前车左边防护栏处,货厢尾部无撞击痕迹,而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是后车因制动失灵撞击了前面两车,事故现场无全景照片。二、事故认定书认定有机械故障车辆驾驶员所持驾照与所驾车型不符,而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无过错责任。三、对后车当事人询问笔录中有当事人陈述,在事发10分钟前就发现制动管路有漏气现象,在高速公路上,10分钟要跑多少公里。四、对事故车辆装载情况、变速档位等没有叙述。五、交警委托的鉴定人对所鉴定的产品结构、功能不了解,将进气管叙述成排气管,管路自然磨损1/2脱落,导致全车制动失灵。为保证制动的可靠性,我国载货车制动设计在80年代未已改为双管路设计,所谓双管路设计,即,制动总泵由以前的单腔制动改为双腔制动,设计理念是:打气泵——贮气筒——分配阀——分别进入前,后贮气筒——分别进入制动总泵前制动腔,后制动腔,制动总泵工作时,分别通过各自管路进入到前制动器、后制动器起制动作用。规避了以前单腔制动因管路松动漏气或管路断裂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而交警委托的检验工程师对现有车辆设计的结构原理都不了解,同时被检车辆车身严重变型,制动总泵及被检制动连接管路设置固定在车身仪表板下端,距方向传动杆约20公分左右,管路连接是单个连接,互不干涉,怎样产生磨损?119在施救时对被检车车身实施了破拆,这些在交通事故技术检验报告中没有叙述,交警也没有对被检物证作封存保管。综上所述,提出下面问题,请专家、律师,交警及时○给予解答:一、交警部门委托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所作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是否合法?二、交警部门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三、作为被告的生产厂家如何应对?谢谢!2008年11月14日
律师要看到相关证据再作判断,,,这样的案子,你最好亲自找一个律师为你处理。如果你愿意你可把资料明天带到重庆来,帮你看了后决定,现在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了,不能拖,一审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做好,可能上诉就相当困难。可以与律师进行具体的联系。建议你带齐资料咨询当地的律师。匿名请问周网龙律师,我的相关证据如何传递给你?匿名请问周网龙律师,我的相关证据如何传递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