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由本人承担这些费用,不知是否合理?我于1998年进入中国电信公司工作至今,当初是签定了劳动合同的,一年期满后再续签,连续签合同至2003年10月底后,由电信公司将劳动关系转至一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公司),并从那以后每年和该人力公司签定合同,并且在2003年11月才给买社保。之前也向电信公司提过要给我入社保的要求,但一直无任何回音。现在人力公司通知我可以补缴2003年11月之前6年的社保金(按当年的工资水平近12000元),且全部由本人承担这些费用,不知是否合理?请您帮忙解答为谢!
可以认为你与电力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年解除。你与人力公司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之前的费用应由电力公司承担。前面的应当是由办理社保的,但后来你又与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以前的权利,因为过了仲裁时效你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维权,只能通过协商要求。祝你顺利!——如满意请采纳!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电信公司应该支付你的社保金,但是如果通过仲裁途径主张该权利的话,将因为你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