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事实与理由2008年8月27…

合同纠纷事实与理由2008年8月27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订立洗浴用棉织品织造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给帝豪大浴场订制床上用品、棉织品毛巾一批,工期自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9月20日止。合同总承包款91040.00元(玖万壹千零肆拾元整)。但按《国家纺织行业标准》毛巾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可有数量正负差3%的标准及被告在使用后发现所求购毛巾不够使用,所以追加毛巾一批.后实际发生额为103477.00元(壹拾万零叁千肆百柒拾柒元整).合同定立时付定金20000.00元(贰万元整).还应付原告83477.00元(捌万叁千肆百柒拾柒元整)。订立同时原告与毛巾供应商淮安毛巾厂约定生产期限.厂方按计划可以正常交货.但在合同订立后江苏淮安因环保需要,所有染厂都关停加装污水处理设备.淮安毛巾厂在本地不能做毛巾加白处理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措施,主动跟外地染厂联系,进行毛巾的后加白处理.但因两地距离远.同时外地染厂生产能力的限制,所以交货末能按合同要求交货。原告跟被告协商,退迟交货,原告愿意按合同条款规定。退迟交货的部分违约金按实际退迟的天数.每天千分之五的赔偿给被告。但被告单方面强行要求按总货款的30%进行赔偿。原告不能接爱,被告则以此为由拖廷.拒不支付余款。原告以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构成了明显的违约行为。且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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