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购房手续中的相关知识前段时间在河南漯河地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办的是银行按揭.夫妻双方的收支证明及详细的工资清单都有给银行提供.由于来回的办理这些手续耗费时间很长,所以就在原来公司离职了.银行在两个月后审批手续时说已离职的需要从新提供所需资料.可我一时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而且刚上班公司是不会给我在收支证明上盖章的.当时离职时售楼部是知道的也没说什么呀!现在每天催死了.我也很着急,不知如何办?如果要退房的话我们需要罚多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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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购房手续中的相关知识前段时间在河南漯河地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办的是银行按揭.夫妻双方的收支证明及详细的工资清单都有给银行提供.由于来回的办理这些手续耗费时间很长,所以就在原来公司离职了.银行在两个月后审批手续时说已离职的需要从新提供所需资料.可我一时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而且刚上班公司是不会给我在收支证明上盖章的.当时离职时售楼部是知道的也没说什么呀!现在每天催死了.我也很着急,不知如何办?如果要退房的话我们需要罚多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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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陷害具体内容是这样的:我以前认识的一个朋友,但接触不是很深.突然有一天他打了个电话给我叫我去吃饭,刚好这时,我也跟我三个朋友在一起.就叫他们一起去了.谁知道去了酒店后..他说有个老板介绍给我们认识,那个老板在房间里面,这样,我们就跟他一起进了电梯..到了客房部.刚开始.也不知道是在哪间房,所以我们进在那楼道里走动..玩耍….然后他确定了是在那边之后,,我们听到那走道里面有声音,一时贪好玩.就在每间房问外贴着耳朵想去听听声音是从那间房出来的..但听完后也不敢确定他说的老板在那间房..所以我们依然在走道里面等,谁知道,这时走出来三个男孩子.走过来了,就叫了一声哥哥..叫哥哥当然是那个叫我跟我三个朋友去吃饭的人..!就是这时,这个人就利马上就打了一拳..我跟我另外两个朋友看到就觉得郁闷,,以为是打了一拳.后才看到他手上拿着匕首..刚才也不是打了一拳.而是直接就捅了别人一***..我们看见了.惊慌了.也就马上离开了现场..当我们下了楼后,想去找那个人..却不知他跑哪里去了.!我们以为最多也是重伤,谁知道被捅的那个人就那样死掉了..这些从我们跟他进酒店的同时都有摄相记录的,就在他行凶的同时摄相也照着我们没说话,没动手..只是看着这些经过..现在我们在外面,不敢回家.!摄相也清清楚楚照着事情发生的经过的.!经过就是这样的,请问我们现在该怎么办.???假如回去了.我们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吗.?
按你所说,你不是共犯,也没实施犯罪行为,自然就不应负法律责任。
因拖欠保险辞职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公司老是拖欠工资及保险,因此而辞职,请问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并要求补发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属于被迫辞职,按规定应当得到经济赔偿依据法律规定,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而且是二倍的,申请劳动仲裁吧。公司违法!这种情况下辞职,可以要求赔偿!依据法律规定,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二手房我和中介及房主的媳妇(无委托书)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媳妇在甲方签了房主的名字,在代办人签了自己的名字,同时在过户前我和房主去国税那交了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房主和我都签字了。现在房价涨了,媳妇不愿意卖,说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不要赔偿。我想问下是否违约金是否真的无效。
关于土地使用权当初买房子的时候,我们都以为土地的使用权一般的都是70年,现在房产证做出来的时候我们才知道原来只有36年,请问一下,我们现在该怎么办呢,如果36年后,土地的使用权会不会被国家收回呢,那到时候我们的房子不是都没了吗,辛苦半辈子赚的钱买到的房子,却只能使用36年,我们真的是有很伤心,您能给我们一些建议吗?我们有机会争取到更长的土地使用权吗?我能对开发商提出退房的要求吗
托欠款不付.怎样申请强制执行?你好:我想象你请教一个问题.我一个客户,在我这里购买了一批电脑,签了合同.但时间已过了签合同的最后时期.他就一直托欠不付.我本想把电脑收一些回来.补偿损失.但他敢不干.等于,现在出现的情况是,他钱也不付,货物也不准我们拉.我想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的把握有多大?怎么样去申请?申请后,什么时候能执行下来?如果法院批下强制执行后,他还是不给怎么办?
起诉维权,具体与律师联系。你现在还不能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不会批准强制执行。你应先提起诉讼。具体情况你可以委托律师办理。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现在还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只能是委托律师介入后先起诉,胜诉后再申请执行.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定可为你追回欠款申请强制执行。
继承你好!我想问个问题:我有个朋友,她的爷爷去世了,去世之前留下了一处房产,还没去世的时候,就都问过了,奶奶说她不要,妈妈也说她不要,结果爷爷就说把房子留给三个孙子女继承,爷爷就把房产证上的名字改成了三个孙子女。我朋友是三个孙子女中的一个,还有一个姐姐和一个妹妹。现在我朋友的姐姐就说这个房子应该分成四份,妈妈也是有一份的!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房子到底该怎么分呢?奶奶和妈妈光口头上说了不要,分的时候到底分不分呢?
如果在死者去世前,房产证已给改成了三个孙子女的名字,该房产就是这三人的,其他的人没有继承权房产权证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财产。你妈妈没份。房产权证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财产。妈妈没有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妈妈是没有份的,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律师
广告能否打在住户楼墙面上最近有一商家把广告打在了我们住户楼墙面上,没经住户同意,他是违法的吗
可以索赔变并恢复原状侵犯了业主权利。相关法律查询可到:(法律在线)
我在QQ空间里放的儿子的照片被别人转载后乱加填写命名,我将如何起诉他?昨天有一个陌生人,不知为啥就和我吵了起来,后来干脆将我QQ空间里的儿子的相片转载到他的空间后乱加命名
你儿子作为自然人具有肖像权,和名誉权,任何人没有经过同意不可以使用;你作为孩子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起诉,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对方侵犯了你儿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在固定证据后,可向法院起诉。必须先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
我可否追究河道闸门管理者和河道产权者的法律责任?在提问前首先向各位尊敬的律师们致敬和感谢!5月6日下午我儿子一个人在红旗提灌站铁路涵洞的水凼里游泳,因控制水凼深度的闸门没有提起来导致水过深,我儿子又不会游泳,结果在水最深处的闸门前溺水身亡。第2天从守铁路道口工人的口中得知我儿子曾在水凼边玩耍过,结果119警察从闸门前边的水中捞起了我儿子。在不是用水的时节,为安全起见,闸门管理者完全应当把闸门提起来,没有必要把闸门放下蓄水,因为小学校就在旁边,河岸一边就是大路,应当预防万一的发生。因此我可以追究河道闸门管理者和河道产权者——红旗电灌站的法律责任,要他们对我进行赔偿吗?
可以起诉主张赔偿,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可以对水凼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起诉。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能否胜诉要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