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前解除合同!你好,我是04年3月进入公司,去年公司与我续签为期三年的合同,应该是2010年12月到期,但是今年11月25日公司发出通知,说是金融危机裁员,裁去公司富余人员,与我提前解除合同,而在半个月前公司还在招人,请问我们应该得到那些赔偿,公司今天4月才帮我们缴纳失业保险金,所以我们拿不到失业金。现在公司只答应赔偿我们服务年限的赔偿金,也就是一年一个月,其余什么都不赔偿,包括我休产假时扣除我710元的基本工资,请问律师我们现在该怎么做,我们该拿到别的什么补偿?谢谢
经营性裁员需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主张双倍补偿金!等等!——如满意请采纳!你有补偿的,和律师联系有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