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院您好!我父亲今年86岁,母亲80岁,于2009年元旦入住老人院。在入院时老人院要求我们签署一协议,其中的一条款为:“由于老人的身体素质较差,骨质又疏松,在没有任何先兆的情况下,随时随地都有跌倒的可能;护工也不是一对一的护理,难以顾及全面,所以老人自己行走活动时要注意安全;万一跌倒导致意外受伤本院不负责任。”在09年6月和今年1月,两老人在老人院的房间里跌倒,(当时没有护工在现场)都导致大脚骨断。医治费用共花去5万多元。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无可能追究老人院的赔偿责任?谢谢!
老人院您好!我父亲今年86岁,母亲80岁,于2009年元旦入住老人院。在入院时老人院要求我们签署一协议,其中的一条款为:“由于老人的身体素质较差,骨质又疏松,在没有任何先兆的情况下,随时随地都有跌倒的可能;护工也不是一对一的护理,难以顾及全面,所以老人自己行走活动时要注意安全;万一跌倒导致意外受伤本院不负责任。”在09年6月和今年1月,两老人在老人院的房间里跌倒,(当时没有护工在现场)都导致大脚骨断。医治费用共花去5万多元。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无可能追究老人院的赔偿责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