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进行执行回转或国家赔偿05年4月陈犯骗了我和别一受害者18.2万元购买期房未还,06年8月10多个受害者一起上告陈犯罪行,当月公安立案。05年10月其中一受害者夏某用陈犯以前写给他用此期房承诺还款的一张条子为证,将陈告上区民事法庭,区法院将此期房判给了夏某。07年12月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公安办案民警将正在取保候审的陈犯传唤来在公安内做了执行笔录,当时公安人员告知执行法官:陈某已涉嫌诈骗被立案,此房的购房合同也已被公安扣押。但7天后法院在未作任何告示和通知警方的情况下,将此期房款18万元(从房产商处执行来)通过担保人担保执行给了夏某,公安也曾给法院去过函,但是法院都以:公安来函太晚已执行掉了;陈某是否诈骗还没成立为由不于理睬。08年5月陈犯一、二审都被判为无期,当月我们写了确认申请书提交给市中院,要求将18万元期房款进行执行回转或国家赔偿。市中院将材料转回了区执行局,但区法院执行局认为执行程序没有错为理,至今不予办理。按有关规定,在经济纠纷的民案中,发现涉嫌刑事理应停止执行,并移交给公安侦审,先刑后民。请问此案可否进行执行回转或国家赔偿。
申诉,并要执行回转和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