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赔偿问题2008年10月22…

民事诉讼赔偿问题2008年10月22日,早6点45分因赵炳青违章建房影响我生活引发纠纷的经过:2008年10月22日,早上6点20分左右本人上厕所,发现赵炳青在公共通道上建二层楼房,并靠近本人房屋一侧又砌起了一堵墙,高度为150MM,并把屋顶也盖上了。(因为在四月份,他盖房时我就曾经找过他。下雨时,我房的后坡雨水,因为他的盖房,雨水无法正常流通,都顺着我房西北侧一条缝隙中流下,浇在本人住房后墙西北角处。四月份雨水大,已经把墙浇漏过,屋里有明显的痕迹,由于本人住房属于私房,当时曾经问过他,这房是谁盖的,赵炳青说,是他盖的,本人回复,好,既然是你盖的,我就找你,他和他妻子当时都看过现场,赵承诺过,房子不再往高了盖,保持现状,并承认,因为墙没有地基,二层都用单层砖砌的是很危险,还许诺发誓谁盖谁孙子,王八旦等等)。我先后找过他四五次,每次协商他总是说,你说怎么修,他先后把我房后坡下边铺上油毡等,雨水暂时向西边流下。6点45分左右见到赵,与他谈过道问题。并对赵说,你二层靠近我房处,怎么又盖起了一堵墙,你上边还要怎么盖。他说你别找我,这房子不是我盖的,你找姓张的,是他盖的。我说4月份盖房时,这房子你还说是你盖的,你现在怎么不承认,我凭什么现在找姓张的,你以前是怎么承诺的,现在你又变挂了。(今天的态度与4月份的态度完全不一样)随即,他想走,我拦住了他,因为当时我要上班去,本想把问题向他说清楚,让他给我一个答复,没想到他张嘴就骂人,瞧你傻逼样等。脏话一大堆,当时我没骂他,他反而骂的更厉害了。于是,我俩开始对骂上了。(本人从来没有与人吵过嘴,更没有与他人打过架)当时脑子里一片空白,没看见周围都有什么人,因为家门口只有蒸包子和扫大街的,不知道他们看见没有(我与他居住40年了,我们从来没说过一句话,因为他从小就欺负人,我们就没有来往,不是因为房子的事,我还不跟他说话呢)吵着吵着,不知赵的妻子什么时候出来的,一开始觉得她还在劝架。后来不知怎么,突然赵妻用右拳往我右边脸打了2拳,随后赵炳青用右拳往我的左边脸又是一拳,这样他们俩人打我。出于正当防卫,本能地用左右手掌抵挡他们,他们把我从40号门口一直打到43号门口使我的背部朝东北方向,在混乱中,民工小高不知从哪个地方出现,他拉住我的双手,挡在我与赵炳青和他妻子中间,赵炳青在右边,他妻子在左边,雨点般向我的脸部打来,由于手被拉住无法抵档,只有挨打,没有还手之利,赵炳青用左右拳打在脸上(包括鼻子,眼睛,嘴,头部)等处五六拳之多,他的妻子也用拳头打了四五拳,打得我腰变成了90度,赵炳青用拳头从下往上打,这时我只能拼命的挣脱,当挣脱他们之后眼睛冒金花,转眼看见一辆自行车停在43号门前,随手就扔了过去,这时他们才住手,我赶紧掏出手机报警,时间是6点57分,由于被打,当时脑子晕,先拔打的是119,对方说不对,这事你得打110,我这才拔打的110。7点14分左右,福绥境派出所到现场.警方了解一下情况后,把双方带到派出所,徐炜警官接警后先后照像,手,脸等处.初步了解情况后,说双方先看病,徐炜警官推荐到人民医院,从早上8点30分一直看到中午1点先后,本人看了眼科和鼻科.眼科做检查后,眼部缝合两针.后又到同仁医院进行了检查。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炳青,无视国家法律调起事端,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下手极狠,情节恶劣,危害严重。根据刑法234条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赵炳青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已给我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上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的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给百姓一个安稳的生活环境。此致西城人民法院起诉人日期当时的份情况:1、左手背有7处抓伤,有流血2、眼部缝合2针3、鼻骨左右骨折,鼻子流血4、鼻颌骨骨折5、头右上角靠近太阳穴有一处外表擦伤流血6、牙齿下牙齿有2颗松动7、嘴上部,右边肿胀全休1周有医院证明复查3天,共10天医药费:1700元误工费:1350元车费:14元精神损失费:5万营养费:500元共计:53564元

问题?你好!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解决!北京律师祝永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