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档案问题本人于2005年7月与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长期未上班,2007年9月已被原单位除名,但档案一直在原单位未拿出,现在想要回档案放到人才市场,但原单位要求支付3万元才能拿回档案,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我的档案怎么才能要回?(因原单位一直未把当时签订的合同返还本人一份,合同中有违约金的事宜,但是是否已算超过时效?)怎样才能要回自己的档案和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盼解答!谢谢!
关于档案问题,劳动合同法已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不得附带任何条件,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第二,万元我不知道是不是违约金;时效已经过了,不知道你有没有中断事由,你可以就上述问题申请劳动仲裁试一试。申请劳动仲裁,单位有义务转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