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存在时效错误,能否第二次申诉九五…

判决存在时效错误,能否第二次申诉九五年我丈夫以个人名义向他的一个同事借款十万元办企业,约定月利息3分,生产其间支付利息七万元,九七年底企业被市政府强行关闭(另案),九八年该同事起诉我丈夫,法院做出判决,要求我丈夫偿还借款及利息。因为市政府案一直没有结果,该借款及利息至今未偿还。二零零七年该同事重新向原审法院递交诉状,起诉我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替我丈夫还款本金十万元及利息四十三万元。法院以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判决我承担连带责任。我上诉申诉均被驳回,维持原判。本债务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三级法院都忽视了一个问题,就是用今天的法律(即2004年4月1日才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审判过去的行为,没有按当时的法律对债务的属性进行必须的认定,是在追溯既往,存在法律时效错误。问题:1、为九八的判决追加连带责任人,应当使用当时的法律,还是应当使用今天的法律?当时的法律与今天的法律区别在于:那时必须对债务属性进行认定,而今天的法律则可不加审查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因一些特殊原因,在诉状中没有提出法院适用法律存在时效错误,还能申诉否?3、向省高级法院第二次申诉时被告知,正常程序已经终结,还有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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