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突发事件造成的公交车内伤人责任在谁我对象在淄博公交公司上班.前几天上班的时候,他开车快进站的时候,有一位老太太提前从座位上站了起来,这时的车速并不快.只有二十公里/小时,这时有一辆三轮车突然出现在车的前方.在紧急情况下,踩了刹车.这位老太太没站稳被摔在了地上,当时我对象带老太太去医院做了拍片检查,当时检查并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并把手机号留给了老太太.事发的第三天.老太太打通了我对象的电话.说是身体仍不舒服.这时又带老太太去医院做了CT,检查说是肋骨软骨骨折,并且住院观察.因为当时出事时并没有及时在24小时内上报给公交公司,按公司的规定超过24小时公司不负任何费用.所以的费用由我们自己承担.我想问一下.在这件事情上,老太太是否也有一部分的责任呢.公交公司的这种规定正确吗?这件事的主要责任到底在谁.
公交公司的规定无效。公交公司、三轮车、老太太均应承担责任。公司的规定无效。由公司承担责任。应由公司承担责任,老太太有一定过错公交公司、三轮车机司、老太太均应承担责任。你对象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公司追偿。按公司的规定超过小时公司不负任何费用.所以的费用由我们自己承担.——这样的规定无效。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满意请采纳!